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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15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承受我国政府网专访,就“完善环保规范,推动环保作业”与网友在线;
新发布的环保规范与其他国家规范有什么不同?[吴晓青]
第二,环境保护规范拟定主体与其他规范不同,世界各国的环保规范一般都由国家立法安排或政府的环保行政办理部门拟定。我国现行法令规则,国家级环境保护规范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拟定,地方级环境保护规范由省级人民政府拟定。而其他规范一般由规范化安排、科研安排、企业、行业协会等拟定,如德国技术规范(DIN)由德国规范研究院拟定,英国国家规范(BS)由英国规范安排拟定,美国国家规范(ANSI)是由美国国家规范协会拟定,日本国家工业规范(JIS)由日本工业规范调查会拟定。我国大多数国家规范(GB)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规范化办理委员会拟定的,此外我国规范化协会规范(CAS)由我国规范化协会拟定。 第三,环境保护规范的效能与其他规范不同。环境保护规范中的污染物排放规范和环境质量衡量原则依法具有强制履行的效能,是一定要到达的技术性法规,不符合规则规范的行为要承当法令或行政责任;其他环境保护规范为指导性规范,为规范、有用、合法地展开环保法律、监督和办理等作业,在作业中也要遵照履行。其他标原则一般为引荐性规范,由相关方自愿恪守或选用合同约好的方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