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7 作者:螺母 点击:1
经查明,李志良于2023年8月22日用粤K829L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运输11个气瓶(规范为14.5kg的气瓶8个,规范为50kg的气瓶3个)到当事人的供气站,其间规范为50kg的气瓶有2个现已充溢液化石油气,我局执法人员到来查看时该供气站的充装工正对规范为50kg的气瓶进行充装。涉案气瓶是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隆镇八坊的信宜市镇隆农工商总公司供气站充装的,而且由负责人林汉茂承认涉案气瓶的瓶口状况为在出厂瓶口处加装有差异于原出厂瓶口且适配供气口口径巨细的螺母,涉案气瓶不契合《特定品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作业规程》第七项第(2)小点“7.2.1.3瓶阀结构瓶阀规划应当契合有关规范的规则,其结构应当满意以下要求:(2)瓶阀出气口的衔接型式和尺度,选用能防备错装、错用气体的结构;”的要求,因而涉案的3个气瓶为不契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另查明,从当事人电脑体系材料内提取到2023年8月21日的充前查看数为102,充后复检数为91,体系显现正常充装气瓶总数为91,而当事人的负责人林汉茂递送的该供气站于2023年8月21日的实践充装单据统计数为120,多充装的29瓶气瓶没有做燃气充装前后查看记载。